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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发现>网约车未按照营运车辆承保,商业险免责

网约车未按照营运车辆承保,商业险免责

福建供稿
发布于:2021-09-17 17:15:45

典型案例

客户向某驾驶保险标的车辆在从事网约车活动时,后座乘客下车打开车门时不慎碰撞二轮电动车,事故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交警大队认定客户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所载乘客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保险标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所载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险公司投保时所载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客户自行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该车辆营运期间发生事故,属于商业保险免责范围。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改变;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五)款 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上述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醒

随着网约车平台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私家车主加入网约车大军,但是大部分网约车不符合运营标准,属于非法运营的“黑车”,若要从事网约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以及车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获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如果地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