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代签名案例
案例内容:谷先生驾车碰撞行人,造成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谷先生在未报警、未报120抢救伤员的情况下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谷先生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谷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该起事故造成的三者损失共计18万余元,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免责内容:“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拒绝了谷先生关于商业险的索赔请求。随后谷先生以投保单非其本人签名,保险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驳回谷先生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风险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签署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信息。如果对保险合同表示认同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不能由他人代签。因其他原因由他人代签的,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追认,否则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防范措施: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及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确认投保后本人签字,不能由他人代签。
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及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