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建立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基础上的一种快速理赔方式。保险行业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与2008年2月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一同构成覆盖全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的体系。
“互碰自赔”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这一机制是保险行业为配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而联合推出的一项全国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互碰自赔”旨在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互碰自赔最关键的是“碰撞的各方都有责任”。如果是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就不适用“互碰自赔”,而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承担车损赔偿。
条件有四项:1.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2.仅有不超2000元车损,且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3.事故各方协商或交通警察裁定各方都有责;4.事故各方同意。
材料内容包括: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